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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代理注冊桂林公司的實務中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家餐飲業供應商向一家經營餐飲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賒銷商品達數百萬元,因長期不還,供應商將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向法院出示了本公司的營業執照,經法院核實,數百萬元的欠款中,只有幾萬元是在該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拖欠的,其余拖欠的時間都在該公司成立之前。結果法院僅判令該有限責任公司歸還其取得營業執照后拖欠的幾萬元,其余欠款本案不予保護。這個判例告訴我們,在進行民事活動中,一定要首先審驗對方是否擁有民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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